一、序言
AI技术自1943年科学家提出人工神经网络的数学模型起开始萌芽,至2012年,名为“AlexNet”的模型在图像分类竞赛中表现远超其他技术,使深度学习彻底走红。2016年,谷歌的AlphaGo击败围棋世界冠军,证明了深度学习能够应对围棋这种高难度的策略游戏。2017年后,相关技术又推动了自然语言处理的突破,再到2022年ChatGPT上线,更是让AI走进了大众视野。现在,AI已经融入生活,比如手机拍照的美颜、语音转文字、智能导航等,从实验室真正走进了千行百业和普通人的日常。“AI换脸”就是AI技术其中一种应用,“AI换脸”,简单说就是用人工智能技术,把一张人脸(比如你的脸)“替换”到另一张图片或视频里的人脸位置,最终生成看起来天衣无缝、仿佛“本人出镜”的内容,其核心是让目标人脸模仿原始画面中人脸的表情、动作、姿态,还能适配原始场景的光线、角度,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然而,未经他人同意,随意使用AI换脸技术对他人创作的作品进行面部替换,尤其是在商业用途中,可能会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
二、“AI换脸”侵犯著作权分析
在(2024)沪0114民初1326号中,被告利用AI技术“换脸”原告视频,以此开展运营活动,是否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评判如下:
第一,原始视频具有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始视频系古风人像写真类视频,由一系列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制作者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原告通过其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发布原始视频,声明其系视频拍摄者,并提供视频底稿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其系原始视频的著作权人,本院予以认可。
第二,涉案视频与原始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视频的内容系通过AI算法对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被告既未参与内容创作过程,也未将其个性化表达体现在生成的“换脸”视频中。被告在不改变原始视频基本内容的情况下,以AI技术更换人物面部肖像,保留了视频实质及核心表达内容,即便涉案视频删减了原始视频部分侧面镜头,二者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三,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涉案视频实质性呈现了原始视频的具体表达,可能产生替代效果,影响原始视频的市场价值。一方面,被告将原始视频“换脸”后在小程序展示,使小程序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或使用原始视频。另一方面,用户选定涉案视频自行制作“换脸”视频,本质上系利用被告提供的平台、素材和技术,实现随时以“替换人脸”方式使用、下载原始视频的目的。被告以“AI换脸”为卖点将原始视频用于谋取商业利益,既未经授权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害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虽辩称原始视频系用户提供,但未提供用户上传视频的相关证据。即便原始视频确系用户提供,被告通过其工作人员直接接收视频并进行处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存在的侵权风险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在(2024)沪0114民初1326号中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归属著作权中的一种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还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汇编权。那“AI换脸”是否还可能侵犯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1.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若(2024)沪0114民初1326号案例中,原告在作品上署名了,被告经过AI换脸技术处理删除了该署名,可能构成侵犯署名权。类比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例:作者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或者不署名,本案中,关于去除水印一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行业惯例,涉案图片从小红书平台上下载后应当加载有平台和用户编号的水印,而被告使用的被诉图片未显示有上述水印,可以推定上述水印已被消除,且被告作为被诉图片的使用者无法说明被诉图片的具体来源和去除水印相关情况,可以认定水印系被告去除。虽然该水印中的用户编号是平台分配,而添加水印的行为亦是平台实施,但因该用户编号与原告存在对应关系,该用户编号以水印的形式添加在涉案图片上,亦可起到表明其作者身份的作用。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其选择该用户编号作为自己的署名,本院不持异议。因此,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事实上,在(2024)沪0114民初1326号案例中,被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修改,根据修改的情节,可能构成侵犯修改权。类比案例(2024)京73民终2445号:比对被诉侵权内容的表达,其在文字及形式上与权利作品高度一致,构成实质相似。涉案侵权内容与权利作品比对可见有一定的修改、删节,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广东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出版发行与贺某某享有权利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贺某某对权利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若在(2024)沪0114民初1326号案例中,被告利用“AI换脸”达到了歪曲、篡改的程度,可能侵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类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30号案例:经比对,百度公司发布的文章删除了案涉作品引言、检索概况,电影行业案件数量年度趋势图和结尾的“注”部分。从篇幅上看,被删除的内容占据案涉作品的20%左右;从内容上看,“引言”部分表达了创作的初衷和目的,“检索概况”部分说明了作者的数据采集思路和方式,结尾“注”的部分写明了作者对系列作品的规划,指明案涉作品在系列作品中的地位,以上内容都是案涉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案涉文章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应受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完整权的保护。百度公司违背菲某律师事务所意愿,擅自删除案涉作品首尾等部分内容,影响了案涉作品表达的完整性,属于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犯了菲某律师事务所就案涉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4.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在(2024)沪0114民初1326号案例中,如果是被告将制作好的作品上传至服务器,实施了复制行为,侵犯了复制权,由于复制行为已经完成,若此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是无法实现的,也无法规制网络传播行为,对于网络环境的侵权作品,连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起起诉,不仅可以阻止网络传播行为,还可以提高赔偿额(在该情况中,复制行为就一次,以此为基数计算赔偿,赔偿非常之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