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的一起高空抛物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大邑县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审查
2024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大邑县某院落3楼其租住的房屋外阳台上,酒后发泄情绪,将多个空矿泉水瓶和铁皮撮箕、金属保温杯等物品抛至该院落唯一出入通道上。房东李某出言制止,秦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往楼下抛砖头、瓷砖、拖把等物品,致使李某电瓶车被砸损。
在审查起诉阶段
承办检察官对秦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使其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带来的危险性,秦某某对此深感悔恨,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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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在2021年3月已正式入刑。高空不是法外之地,高空抛物威胁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轻则受伤,重则危及生命。
任何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