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审议。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这是我省为民营经济首次立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意义重大。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记者进行梳理。
立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河南民营经济规模和质量稳步提升,但还存在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实力偏弱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草案)》,厚培土壤、优化环境、提振信心,推动民营经济扩数量、提质量、增效益,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今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我省制定《条例(草案)》也是推动上位法的有效实施。
立法过程中,重点把握3个方面:紧扣上位法立法精神,结合省情实际体现河南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
加强主体培育促进创新发展
《条例(草案)》在加强主体培育、促进创新发展等方面设立专章,对支持创业创新、参与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攻关、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作出规定。
在加强主体培育方面,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为创业人员提供市场开拓技术创新、融资担保等创业辅导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创业给予开业补助;为种子期、初创期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增加生产经营场所和服务供给;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分类分层精准扶持。
在促进创新发展方面,强化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或参与创新平台建设;对加大新技术发展应用场景供给、在政府采购中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新产品、落实科研投入支持政策等作出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
比如,《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科研技入,按照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明确10种干扰民营经济发展行为
在强化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以下10种行为。
1.违法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燃气以及其他生产所需物资等措施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违法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干预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决策的事项;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购买有价证券或者商业保险等;
5.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6.在提供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
7.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8.泄露、强制收集民营经济组织核心技术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9.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10.其他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增加其义务或者负担的行为。
同时明确,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各级国家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