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武仲宣)13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武汉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共同举办座谈会暨签约仪式,围绕“打造涉外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建立诉讼仲裁与调解联动机制”深入交流、凝聚共识,并签署《关于共同打造涉外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建立诉讼、仲裁与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自此,如果武汉一家自贸区外资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法院立案前可引导至调解中心;若调解成功,当事人可当场申请武仲出具仲裁调解书,使其立刻具备执行力;若调解不成,则可引导至武仲适用“特别仲裁”程序快速裁决;整个过程中,法院可应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最终保障裁决的执行。形成“调解——仲裁——执行”无缝衔接的闭环,为当事人节省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
当前武汉正处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节点城市的关键阶段,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跨境投融资等涉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中外市场主体对“高效、公正、便捷” 的争端解决服务需求愈发迫切。
此次三方合作中,东湖高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能为联动机制提供司法政策指导与司法确认、执行保障,让纠纷解决结果更具权威性;武汉仲裁委依托国际化仲裁员队伍、全流程线上仲裁平台,可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满足跨境纠纷的“高效便捷、保密灵活”需求;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则能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在纠纷初期快速化解矛盾,降低当事人时间与经济成本。
三者联动形成的“分流引导—调解化解—司法/仲裁确认—执行保障” 闭环机制,既能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争端解决选择,更能让武汉的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服务形成“组合优势”,助力武汉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争端解决优选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本次备忘录也多次提及“特别仲裁”。“特别仲裁”为自贸区等特定区域设立了创新型仲裁程序。它的程序更灵活、审理时限更短、与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更接轨。
特别仲裁制度从内容上看,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案件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包括两类,即涉外海事纠纷,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二是必须书面约定,且约定中国境内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也就是说案件应当适用中国仲裁法,做出的裁决为中国的仲裁裁决,由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三是选择仲裁员需要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统一要求。四是组庭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要将相关的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以便通过行业协会掌握总体的基本情况,总结实践、发现问题,适时予以指导规范,并且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仲裁活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特别仲裁的规范、有序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