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无人机使用和行业应用快速发展,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甚至超高“黑飞”等问题不断出现,严重扰乱空域安全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月10日,郑州公安机关公布了近年来侦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8月,刘某某未获批准操控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飞行高度超过了相关规定的适飞区域。郑州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以未经批准操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责令停止飞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6月,郭某某操控一架无人机实施飞行测绘活动,经查证,郭某某驾驶的无人机未在相关平台实名登记。郑州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郭某某以未经实名登记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责令停止飞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4月,杨某某通过网店向他人出售相关无人机破解方案,并通过远程控制操作破解无人机禁飞区和限高限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杨某某对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郑州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天空不是法外之地,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以及对无人机机载信息系统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行为,或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或破解无人机后台禁飞区、限飞区、空域保持能力限制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黑飞”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名登记,合规操作,守法飞行,共同守护“天空安全”。
有关管理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