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王晓珊)2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近年来,武汉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城市更新立法正从地方试点探索转向制度化、法治化推进的阶段。此次表决通过的《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七条,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组织实施等。
城市更新,是空间的再生,也是社区与经济活力的再激发。条例中,城市更新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微更新”和“绣花式”改造,注重历史文化保护、民生保障和公共空间提升。
条例将城市更新的定义修改为“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并明确提出修复完善湖泊、河流、湿地、公园、山体、生态廊道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推动城市绿色发展。条例同时提出,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城市特色风貌,鼓励在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周边配置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产业。
条例规定,为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项目,可按规定适当新增建筑规模;因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及景观休息设施,其新增建筑量不计入规划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