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女士向邻妹妹求助称,她是新郑市一专科学校的保洁员。去年年底,她在学校内摔伤,导致腿部骨折,个人已垫付5万多元医药费。然而,她所工作的学校物业公司不仅未积极协助保险理赔,反而在调解中提出以“人道主义”名义借给她3万元,并要求她打借条。以致她至今没有拿到任何赔偿,希望邻妹妹关注。

下班途中校内摔伤,个人垫付5万余元
3月30日上午,在新郑市龙湖街道双湖大道上该学校西门,邻妹妹见到坐着轮椅的李女士和其丈夫。李女士说,她所工作的物业公司名叫安徽鸿鹤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专科学校物业承包方)。2025年12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她按照公司要求在校园内指定地点打卡下班后,刚骑上电动车没走多远就发生了意外。
“我的腿当时就断了。”李女士回忆说,事发后,她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腿部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至今尚未痊愈,后续还需二次手术取出钢板。
其间,她与家人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希望能走保险程序,但物业负责人却要她先用新农合医保治疗,事后再谈保险报销。她照做了,并在出院后将所有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交到了学校物业公司,由其代为向保险公司理赔。
李女士说,在她与物业公司的沟通中,起初公司还承认此事,但后来公司竟“不认可”,认为摔伤是她自身原因导致。

协商陷入僵局,借条“帮忙”还是推卸责任?
更令李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在此前的调解中,物业公司提出以“人道主义”名义借给她3万元,但要求她打借条。
“我自己垫了5万多,再让我打借条,到时候他说是我借的钱,跟工伤没关系,我肯定不能签。”李女士拒绝了这一方案。后来她妥协表示可以打借条,但要求注明从将来保险理赔或赔偿中扣除这3万元,物业公司仍不同意,导致调解失败。
李女士说,她本人因腿伤无法工作,后续还需二次手术,经济和精神压力巨大。“公司一直拖,又说让我去打官司,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物业承认劳动关系,但理赔需等二次手术后
在学校门口,邻妹妹在说明来意后,见到了该校物业负责人刘总。刘总称,李女士在受伤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合同虽已于2026年1月31日到期,但公司“没有不承认”。
对于保险理赔问题,刘总解释称,她们已将李女士第一次手术的所有单据提交给保险公司。之所以至今未理赔,是因为“涉及到二次手术”,需要等二次手术做完后,将两次的费用一并提交,才能进行理赔,因为“保险公司只能理赔一次”。
当问及李女士的情况是否为工伤时,刘总表示,是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由法院判定,走工伤保险理赔也需要本人申请。“即使是工伤,也需要有比例的,公司承担多少,个人承担多少。”
而对于借条问题,刘总称,借条是当时的调解员提出的。并向邻妹妹出示了一份其公司《借条》,其中写明了“借款属于公司出于人道主义,预先垫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不代表公司承认工伤责任、劳务过错或赔偿义务...待保险款项到账后、保险公司优先划转30000元至公司账户。”
而李女士当场反驳,称当时看到的借条并非这份,是一张写着“人道主义借款3万,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的条子。她表示,自己曾同意写借条,但前提是注明从后续赔偿中扣除,但对方并未同意,因此才导致之前的调解失败。
律师解读条件,李女士表示会尽快进行伤情鉴定
采访中,刘总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及保单。视频中,当时李女士骑着电动车拐进校内道路上,其左手的挡风被出现晃动,之后电动车失去平衡,李女士也随之摔倒在地。
刘总表示,她曾明确告诉李女士,让其尽快去做伤情鉴定等,然后去法院的相关部门维护自身权益,公司会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责任,但李女士一直没有去。
对于李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邻妹妹咨询了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规范委员会主任秦明律师。秦明律师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秦明律师建议,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由交警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如双方争议较大,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对于此事,邻妹妹将持续关注。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李帅 实习生 谢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