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的段某出门时,因推拉大厦一层未启用的玻璃门,导致门体突然倒塌并因此伤残,相关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段某入住位于某大厦三、四层的某酒店。当日下午,段某从大厦一楼大堂准备外出,行至大堂单开玻璃门处,其先向门右侧外推,门无法推开,随即段某移至门左侧继续外推,仍未推开,便转而向回拉动。此时玻璃门突然自上而下朝大堂内倾倒并砸向段某,段某避让不及被砸中后仰倒地,头部同时被玻璃门砸伤。
事发后,段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肱骨内上髁骨折、多根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2023年11月,段某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其损伤与本次意外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段某认为,酒店、大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修单位、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等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6月,段某将上述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4万元。
经查,事发地点由某物业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倒塌的玻璃门虽位于大堂内,但并非被告酒店的经营管理范围。而大厦施工单位早已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且已过质保期。事故发生时,大厦仅开放对开玻璃大门供人员进出,而倒塌的玻璃门处于锁闭状态,但现场未设置任何禁止使用的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大厦一层大堂的实际管理者和经营收益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该玻璃门虽处于锁闭状态,但某物业公司并未对该单开玻璃门禁止使用的状态进行特别告示,亦未有障碍物对该门的使用进行阻挡,存在管理不当,应对段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段某未选择正常开放的大门通行,而尝试推拉未启用的玻璃门,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某物业公司1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酒店并非事发玻璃门的管理者,与原告受伤无因果关系;
大厦施工单位与装修单位的保修期均已过,且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故上述被告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厦建设单位虽持有部分房屋,但大堂已交由某物业公司管理经营,不宜由业主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向原告段某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4.4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未启用的设施,应通过设置明显告示、摆放障碍物等方式进行提示和阻挡,避免他人误操作引发危险。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公民在进入经营场所时,应遵守场所的管理规定,对明显可判断为未启用的设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