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化名)与李亮(化名)系保险公司同事,张晶曾向李亮转账100万元,李亮随后用该款项以家人名义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张晶因此获得佣金7万元。此后,张晶因离职,要求李亮提前办理退保,李亮退保后将所得89万余元全部归还张晶。张晶认为100万元系借款,要求李亮归还剩余10万元及利息,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故张晶将李亮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晶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张晶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晶诉称,其于2020年10月向被告李亮转账100万元,该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被告李亮在收到款项后未按约定归还全部借款,虽已归还部分款项,但仍剩余10万余元未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李亮辩称,张晶转账的1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为完成保险公司业绩,要求被告以其家人名义购买保险所用。双方曾约定投保一年后退保,预计可返还现金价值约92万元,加之原告已获得的佣金7万元,原告实际并无损失。后因原告提前离职,要求被告提前办理退保,导致退保金额减少至89万余元,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已将退保所得款项全部归还原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晶虽提交100万元转账凭证,但李亮的抗辩具有高度盖然性:款项用途明确用于购买保险,且张晶获得佣金;退保时间与张晶离职时间吻合,印证李亮关于“业绩冲量”的陈述;张晶未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亦未合理解释佣金归属与借款逻辑的矛盾。最终,法院认定张晶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张晶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若被告抗辩并举证证明款项系其他债务,原告仍应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1.举证责任分配:张晶作为原告,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虽提供转账凭证,但李亮已举证证明款项实际用于购买保险,且张晶通过保险佣金获利,动摇了借贷关系的成立基础;2.证据高度盖然性:李亮关于“业绩冲量”的陈述与保险购买、佣金发放、退保时间等环节相互印证,符合行业常见做法,而张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借款”背景下收取佣金;3.民事活动诚信原则:张晶因自身离职要求提前退保,导致保费损失,却主张由李亮承担剩余款项,有违公平原则。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当事人应谨慎留存证据,避免因资金用途不明引发纠纷。在涉及保险、理财等特殊金融场景时,法院将结合行业惯例、资金流向等综合认定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马跃然
来源:北京号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