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陈木子)骑行途中遭遇追尾,受损一方将队友告上法庭,被告却以"自甘风险"主张免责,法院会采纳这套说辞吗?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骑行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定,三名骑友在东湖绿道夜骑途中连环追尾,各方均未尽到保持安全距离的基本注意义务,依过错比例共担赔偿责任,"自甘风险"原则不能为过错行为免责。二审维持原判。
“今晚东湖磨山北门发车带队,有意者冲!”2024年6月,骑行爱好者刘先生在“某骑行俱乐部群”看到组队消息后赴约,与另外六名骑友沿东湖郊野道由南向北列队骑行。
七名骑友组成一列纵队,刘先生排在第三位,紧随其后的第四位是赵先生,第五位是孙女士。这是一场标准的“休闲骑”——速度不过二三十码,大家有说有笑。
然而,车队行至某路灯杆附近,对向一辆观光车为避让共享单车突然偏入骑行车道。排头两名骑友紧急刹车避让成功。刘先生随即急刹,赵先生刹车不及,前轮擦过刘先生右脚;孙女士紧随其后,连人带车压在刘先生身上。
事故造成刘先生价值不菲的自行车车架断裂,骑行服、手机均受损;赵先生右臂受伤;孙女士车胎爆裂。因三方协商不成,当年12月刘先生将赵、孙二人诉至法院,索赔4万余元。
庭审中,孙女士援引《民法典》第1176条,主张三人同属骑行群活动,该活动系"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证据的前提下,刘先生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赵先生则表示,自己仅轻微擦碰即被孙女士撞入草丛,真正将刘先生撞倒的是孙女士。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法官介绍,"自甘风险"原则豁免的是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而非参与者的过错行为。本案发生在允许观光车、共享单车与行人混行的公共绿道,不具备竞技对抗的场地封闭性。更重要的是,排在第一、第二位的骑友紧急避让成功,第六、第七位骑友因保持安全距离安然无恙,这证明本次事故完全可以通过尽到安全距离义务加以避免,已超出骑行运动的固有风险范畴。
法院结合交通大队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还原事故因果链:刘先生急刹未为后车留出充足避险空间,是事故诱因;赵先生未保持安全距离、避让不及发生首次擦碰,是事故升级的直接原因之一;孙女士同样未保持安全距离,直接撞向前方,是造成刘先生车辆严重受损、人员被压的最终作用力。
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承担30%责任,赵先生、孙女士各承担35%责任,判决赵、孙二人各赔偿刘先生约1.5万元,刘先生自行承担约1.3万元。三方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旨在鼓励文体活动的开展,免除参与者因活动固有风险造成损害的后顾之忧。但绝不意味着参与者可以降低对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骑行者一旦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本案也折射出绿道内观光车行驶路线、共享单车停放秩序与高速骑行之间的潜在冲突,绿道管理方的设施配置、警示标识与动态调度同样影响骑行风险的高低。绿道骑行安全,需要骑行者与管理方在各自责任边界内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