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梁奇慧
近日,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反映,1月22日,自己在D3702次列车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孩子早产,最终孩子于1月25日离世。据媒体报道,南宁铁路12306客服回应称D3702次列车由广州铁路局负责运营,“广州铁路局已有相关工作人员正在处理”。
据张女士所述,关于行李箱的掉落问题,目前铁路方和行李箱所有人仍未划清各自责任。2月19日上午,大河报《看见》记者联系到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张女士所述情况进行分析。
据网传信息,1月22日,张女士乘坐D3702次列车,在南宁东至南宁站区间,被行李架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她随后在南宁站下车,步行出站打车前往南宁妇幼保健院检查,做了胎心监护和B超,发现胎盘早剥、胎盘血窦,有先兆早产的风险。
张女士表示,因情况危急,1月23日上午她进行了剖宫产手术,11时13分宝宝出生,“因为是超早产宝宝,一出生就被送进了新生儿科。从出生开始,宝宝一直处于被救治状态。直到25日上午9时,宝宝永远地离开了我。”
张女士称,在被行李箱砸中后,列车工作人员为她进行了广播寻医,直至她在南宁站提前下车,列车工作人员并未为她叫救护车。
大河报《看见》记者尝试联系当事人,直至发稿前未获回应。2月19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广州铁路局客户服务中心,对方称该情况他们暂不掌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当事人所述属实,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铁路局作为承运人,基于有效的旅客运输合同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保证旅客安全到达目的地站。旅客因坠落的行李箱砸伤而受伤,表明铁路局服务人员没有履行检查并排除行李摆放不当带来的风险的义务。
此外,如果铁路局在旅客受伤后没有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铁路局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822、823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乘客不能预见到行李箱坠落风险,也没有其他危险行为,不存在过错,因而不承担责任。
那么,行李箱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李箱主人摆放行李位置确实存在不当情形,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付建称,依据上述情况,如果证实了当事人确实是因为被行李箱砸到后早产,导致孩子因早产去世,那么铁路局需要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