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闾斌 通讯员 代文官 王勇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杨某与茹某两人订婚,2019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8月双方生育一女孩。2022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认为,订婚时给付被告66000元彩礼及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金吊牌一个,现未达到结婚目的,被告应予返还,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起诉属于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范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其中的情形之一,但在实践中,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及司法精神,应理解为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对于此案,杨某与茹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已以夫妻名义生活长达三年之久,已有“夫妻之实”,不符合“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这一特殊情形。另外,根据本案情形,茹某并未有借彩礼索取财物之意,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因亦不能归责于茹某。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