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王晓珊)4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会上表决了《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表决稿)》。
以下为修改事项:
一、将条例(草案三审稿)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遵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开放合作与自立自强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推动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
二、将条例(草案三审稿)第八条修改为: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推进,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考核、监督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三、在条例(草案三审稿)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本市“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发挥科技创新中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省内其他市、州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中部地区协同创新”等内容。
四、在条例(草案三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五、将条例(草案三审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一款。
新型研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项目;
(二)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其拥有的专项经费等财政性资金;
(三)在机构设置、运行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采取灵活的体制机制;
(四)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相关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同等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增加一款: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在外地(含境外)设立或者共建科研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创新人才。
七、将条例(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推进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实行多元评价方式,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八、增加一款:本市推进环大学创新发展带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增加一款: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增加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将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纳入风险补偿等范围。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十一、将条例(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原始记录等材料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经相关领域专家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给予项目结题且不影响其再次申请。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
图片摄影:费志清